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着力强化创新源头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通过市科技局、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教委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第六条 对于参与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东西部协作等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服务外省市企业的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不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限制,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可纳入我市特派员管理。
第三章 组织派驻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教委通过天津科技成果网,线上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服务意向。企业和科技人员可通过网上自主选择,双向对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宣传特派员政策,组织引导申报和对接事宜,审核特派员和服务企业信息。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教委可根据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科技人员与企业精准对接。
第九条 鼓励特派员联合本单位或本领域内的专家,组团联合服务企业创新,通过多团队协同、多学科交叉,为企业提供从战略规划、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到产品服务的全方位支持。
第十条 科技人员与拟入驻企业达成派驻意向后,科技人员、派出单位及企业签订《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特派员要妥善处理教学、科研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特派员派驻期间,实行特派员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特派员服务派驻企业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继续申报。
第十四条 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特派员入驻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派出单位允许,特派员可在入驻企业取得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企业创新资源, 充分利用特派员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特派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二)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四)聚集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与企业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
(六)协助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并与企业联合承担。
第十八条 特派员可采取多种形式与入驻企业开展科研合作,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教委定期组织特派员通过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现场观摩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服务能力。
第五章 考核支持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教委联合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入驻企业共同对特派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特派员应每年至少一次在天津科技成果网在线提交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教委每年评选优秀特派员,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联合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择优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入驻企业如有出现科研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